买卖预付卡收取虚拟货币是合法的好生意吗?

买卖 虚拟货币 货币 2023-10-20 16

摘要:02买卖预付卡会构成非法经营吗?在解读是否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之前,需要先行理解下这个业务模式,为什么用虚拟货币卖预付卡?因此,在曼昆律师看来,如果只是用虚拟货币卖预付卡并不构成非法经营,但如果在此基础上再去介入、撮合预付卡到人民币的那一环交易,就很难讲了。...

特别声明:本文是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的原创文章,仅代表作者的个人观点,不构成对具体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如需转载,请联系曼昆律师:MankunLawFirm

近日,曼昆律师收到客户咨询。用户在海外注册了一家公司。公司的主要业务是销售世界各地的预付卡。收款方式是虚拟货币。客户中有许多中国人。客户想知道他的业务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01买卖预付卡违法吗?

预付卡分为商业预付卡和支付机构预付卡,由《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修订)和《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控制。本文所称预付卡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即日常生活中看到的各种礼品卡。

根据不同情况,企业发行预付卡需要向市监察局或商务部门备案,并有相关的资金管理要求。除监督发行行为外,没有禁止交易预付卡的行为,即转售预付卡是一种完全合法的市场行为。

江苏检察官曾对一名公民回收大量购物卡并出售利润提起公诉,但最终文并不构成犯罪,并被当庭释放。在本案中,法院还仔细分析了从事购物卡回收业务的行为是否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见[刑事审判参考]文福生掩盖、隐瞒犯罪所得案[1093]——大量回收购物卡和销售利润是否构成犯罪?法院的审判部分见最后)。

02买卖预付卡会不会构成非法经营?

在解释是否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之前,首先要了解这种经营模式,为什么用虚拟货币卖预付卡?可能有很多原因,做世界生意?还是方便小额出金?

在mainlandChina虚拟货币存款阶段,很容易因为收到赃款而被冻结银行卡,这是既定事实。因此,在存款过程中,不仅客户防范商家,商家也防范客户。对于只想小额存款的用户来说,用虚拟货币销售预付卡的商业模式非常天才地解决了双方的后顾之忧。客户收到预付卡绝对不可能被冻结。商家收到的都是小额虚拟货币,黑钱的可能性大大降低。

这种模式完美地解决了小额出金市场需求的问题,但是非法经营吗?

首先,曼昆律师需要科普,中国刑法的适用范围很广,只要经营模式的所有环节都与中国有关,理论上就可能受到中国刑法的管辖。只是增加商业模式中的外部因素,如海外公司,可以大大降低中国刑事风险的可能性。

其次,即使我国刑法的适用范围很大,但仍遵循刑法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刑法第三条规定的“法律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判刑;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判刑。”

03买卖预付卡是非法资金支付结算吗?

那么,这种经营模式是中国刑法明确规定的非法经营吗?根据曼昆律师上述分析的市场需求,这种经营模式最有可能靠边的是非法经营罪中“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司法解释,曼昆律师认为,该操作模式不符合司法解释中列出的“(1)使用验收终端或在线支付界面,以虚构交易、虚假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人支付流动资产的;(二)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入个人账户服务的;(三)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的。

原因是(1)运营模式对应的交易是真实的,价格遵循市场价格;(2)不涉及提供银行账户或支票套现;曼昆律师认为,重要的一点是(3)不是钱到钱的行为。

什么不是钱到钱的行为?曼昆的朋友们心慌的时候,一定要记住,任何司法辖区(包括中国)的监管或酷刑都有“本质比形式重”的趋势,所以问问自己,我行为的本质是什么?这种违法犯罪惩罚的本质是什么?通过刑法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本质,其实是未经批准直接赚钱换钱。

说白了,客户的商业模式可能只是涉及到钱到钱的一部分。因为购买预付卡的用户是否会去其他商家,将预制卡换成人民币,与客户的商业模式无关,最好不要有关系。一旦有了关系,钱到钱的交换就会形成闭环,再花的方式也掩盖不了“直接赚钱到钱”的本质,踏上了刑法的底线。

因此,在曼昆律师看来,仅仅用虚拟货币销售预付卡并不构成非法经营,但很难在此基础上介入和匹配预付卡到人民币的交易。

当然,曼昆的朋友们看到这一点,可能会开始灵活的商业大脑。也许我想进一步询问,如果国内公司做同样的事情呢?中国并不禁止所有以虚拟货币为目标的交易活动,而是禁止虚拟货币相关的商业活动作为非法金融活动。在这一点上,如果您想进一步询问,请进一步咨询曼昆律师。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调整)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违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审批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营销,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1)使用受理终端或网上支付界面向指定付款人以虚构交易、虚假价格、交易退款等方式支付流动资产的;

(二)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入个人账户服务的;

(三)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的;

(四)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况。

3.[刑事审判参考]闻福生隐瞒犯罪所得案[第1093号]

本文作者

金鉴智

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律师

金鉴智律师先后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学士)、日本九州大学(国际经济法和商法硕士)一直专注于大型投融资项目领域的外国法律纠纷、复杂的公司纠纷和法律援助。多年的商业法律援助经验使其能够围绕客户的商业需求提供可行的解决方案。

主要业务范围:

解决跨境民商事争议,Web3.0投融资合同纠纷,新经济领域企业法律服务

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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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知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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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融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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