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对期权交易的误解

摘要:误区二:期权买方比期权卖方风险小刚接触期权的投资者大多倾向于做期权买方,因为单从到期损益来看,期权买方的最大损失为所投入的权利金,而收益却是无限的;误区二:期权买方比期权卖方风险小刚接触期权的投资者大多倾向于做期权买方,因为单从到期损益来看,期权买方的最大损失为所投入的权利金,而收益却是无限的;...

期权是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期权买方有权在特定时间以特定价格购买或出售特定资产。看涨期权是指期权买方有权在特定时间以约定价格购买标的资产,看跌期权买方有权在特定时间以约定价格出售标的股票。期权是一种权利,买方在获得权利时需要向卖方支付一定的权利基金,期权卖方在买方选择执行权利时承担履行合同条款的责任。

期权的推出将为大多数投资者提供更复杂的投资工具,抓住期权发展的历史机遇,正确理解期权,防止对期权投资的误解,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对投资者实现风险控制和利益最大化至关重要。

误区一:买期权比买股票风险小

图1是买入看涨期权与买入股票的期满损益的比较。从图中可以看出,买入股票的损益是线性的,而买入看涨期权的损益是非线性的。股价上涨有利于买入看涨期权和买入股票,但买入股票的绝对收益高于买入看涨期权,高于买入期权支付的权利基金;当股价下跌时,虽然买入看涨期权和买入股票会造成损失,但买入看涨期权的损失是所有的权利基金,买入股票的损失会随着股价的下跌而增加。因此,一些投资者认为期权买家的风险明显小于股票。

事实并非如此。虽然期权买方从绝对风险的角度来看,最大损失是权利基金,但从相对风险的角度来看,期权买方承担的风险非常大,如果期权处于虚拟或平等状态,期权买方将产生100%损失,而股票投资者只有在股价跌至0时才会出现100%的损失。例如,投资者购买1月执行价格为10股平价看涨期权,支付权利基金0.58元,1月后到期如果股价没有上涨,仍保持在10元水平,投资者将损失0.58股权基金,损失率为100元%;相比之下,股票投资者没有任何损失,风险远小于期权。

误区二:期权买方的风险低于期权卖方

大多数刚接触期权的投资者都专注于成为期权买家。仅从期满损益的角度来看,期权买方的最大损失是投资的权利基金,而收入是无限的;鉴于期权交易的零和特点,期权卖方收入有限,损失无限。因此,期权买方的风险低于期权卖方。

虽然从期满损益的角度来看似乎是合理的,但事实并非如此。我们通常把期权比作保险。由于期权和保险买卖双方在权利、义务和损益结构上非常相似,以保险为例,保险买方需要支付保费。当风险事件发生时,他们有权获得赔偿,当风险事件没有发生时,他们将失去所有的保费;相反,保险卖方在风险事件发生时履行赔偿责任,在风险事件发生时获得保费收入。在保险市场上,买卖双方是平衡的。没有说保险买家的风险低于保险卖家,也没有说只有买家缺少卖家。期权市场也是如此。虽然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平等,但期权市场是公平的。虽然买卖双方对未来有不同的看法,但如果期权价格与双方承担的风险相匹配,期权价格可以合理反映双方对风险认知的共识。

误区三:买期权就是买彩票。如果方向正确,你可以盈利

许多投资者仍然简单地将期权理解为方向性商品,认为只要正确的方向可以盈利,加上期权的杠杆特征,甚至将其等同于彩票,以实现小型投机功能。

事实并非如此。期权的价值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内涵价值,另一部分是时间价值。前者由标的资产的未来趋势决定,后者由波动性和到期日的时间决定。期权投资者在做决策时,不仅要把握标的资产的未来趋势,还要预期波动性。即使投资者对未来目标资产的方向做出了正确的判断,也可能因为对波动性的预期错误而最终造成损失。比如一个投资者看了很长一段时间后的趋势,买了一个月执行价10元的平价看涨期权,支付了0.88元的权利金,一个月后股票涨到了10.5元。虽然投资者对未来趋势有正确的判断,但产生了0.38元左右的43元%由此可见,期权买方只要方向判断正确,就不能产生利润。

误区四:期权买方强势,到期时会盈利

一些投资者对传统的投资工具股市有着同样的理解,认为供求关系决定了期权价格。只要买家的强势期满,他们就会盈利。因此,他们不遗余力地提高期权价格,以便在到期时获得巨额利润。

其实不然。期权作为衍生品,其价值取决于标的资产的价格,而不取决于其自身的市场价格。到期期权处于实际价值状态的,行权收益等于交割结算价格与行权价格之间的差额。当行权收益大于支付的权利基金时,产生利润,否则产生损失;期权处于平等或虚拟价值状态的,无行权收益,损失全部权利基金。因此,即使买方强势将期权价格上涨数倍,到期时其价值仍将收敛于内涵价值,不会产生巨额利润。

综上所述,期权作为一种非线性衍生品,不仅为投资者带来了更方便的投资工具,而且对投资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正确理解期权,防止投资误解,最大化投资者的投资决策、风险控制和利益尤为重要。

(浙商期货研究中心高级分析师 王俊启)

本文来源于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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